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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宝
议
西晋 ·
吴商
出处:全晋文卷四十四
案礼贵嫡重正,统所尊祖祢,继代之正统也。
夫受重者,不得以轻服服之。
是以孙及曾玄其为后者,皆服三年,受重故也。
且绝属之宗,来为人后者服之。
如今嫡孙为后,而欲使为祖服周,与众孙无异,既非受重之义,岂合圣
人称情之制邪
?
且孙为祖正服周,祖为孙正服
九月
,嫡孙为后,则祖为加服周,孙亦当加祖三年,此经之明据也。
今欲使祖以嫡加孙,孙以庶服报祖,岂经意耶?
又欲使绝属之孙同于嫡孙,岂合人情
(《通典》八十八)
!